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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邓丽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娜娜,女,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丽容,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敏,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娜娜诉被告邓丽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娜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廖蔚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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