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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墨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马虹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子墨,女,201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理人:杨晓杰,女,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和平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梅,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虹洲,男,199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负责人:许刚。
  原告刘子墨诉被告马虹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子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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