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宁宁,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明,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丛英明,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原告刘宁宁与被告丛英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宁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0元,由原告刘宁宁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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