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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宇有盗窃罪起诉书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67号

被告人刘宇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出租屋。2019年2月25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宇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宇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宇有来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房,利用作案工具“六角匙”撬锁的方式撬开门锁进入**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条黄金手链约15克、1条黄色的玉佛珠手链、1台黑色的小米8手机、1个浪琴牌男装手表(因资料不全,以上物品均暂无法核价)以及现金约人民币430元等物品盗走。随后刘宇有将赃物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200元。破案后除缴获被盗窃物品手表1只(表盘有“LAOSIBIN”字样)和手链佛珠13只并已归还被害人李某某外而其余赃款、赃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宇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宇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宇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宇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成文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宇有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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