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宏伟,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玮,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桂林(系被告配偶),女,1992年8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刘宏伟与被告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宏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9年2月6日前归还,逾期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利息。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约清偿债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玮辩称,2018年10月,被告通过案外人孔某某向原告租赁车辆用于运营,被告向孔某某及原告支付了10,000元押金及10月、11月、12月的车辆租金各4,500元。2018年12月初,因被告是外地人,不能从事滴滴打车业务,运管处将涉案车辆查扣,并向被告开具了30,000元的罚单。原告曾口头承诺由原告出资,被告出面缴纳罚金并取回涉案车辆,故坚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亦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条,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告名下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为证。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收款收据、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被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为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事实部分,认定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9年2月6日前归还,逾期按月利率2%偿付逾期利息。2019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一笔20,000及一笔10,000元。
审理中,原告确认原、被告原系租赁关系,被告因缴纳罚金向原告借款。被告认为借条上并非其本人签字,故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借条上“王玮”字样是否为被告本人所签进行鉴定。被告向鉴定单位提交了当场书写的签名字迹作为比对样本,本院向鉴定单位提交了申请书、证据交换笔录、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上被告签字作为比对样本。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检材上需检的“王玮”签名是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单字连笔书写,速度中等偏快,运笔自然,未见摹仿书写的痕迹,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具备鉴定条件。供比对的王玮样本签名书写速度中等或中等偏快,运笔自然,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且相对稳定,具备比对条件。将检材上需检的“王玮”签名与王玮书写的样本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一致,且在签名的写法、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笔画的运笔方式、连笔形态、搭配比例以及细小运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根据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检材上需检签名与样本签名,两者笔迹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为《借条》需检的“王玮”签名是王玮本人所写。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明细等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不当,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被告辩称本案30,000元系原告承诺出资并由被告出面缴纳罚金,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宏伟借款30,000元;
二、被告王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宏伟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元(原告刘宏伟已预交),由被告王玮负担;鉴定费1,500元(被告王玮已预交),由被告王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董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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