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宜栋,男,193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健,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怡,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沁苹,女,193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刘宜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姚沁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宜栋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因患有XXX疾病,导致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姚沁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刘宜栋为被申请人姚沁苹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姚沁苹,女,193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刘宜栋与被申请人姚沁苹系夫妻。被申请人因患有XXX疾病,导致思维模糊。2019年8月22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申请人姚沁苹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沁苹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姚沁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刘宜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丈夫,现愿意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刘宜栋担任姚沁苹的监护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刘宜栋在担任姚沁苹监护人期间,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姚沁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宜栋为姚沁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 勤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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