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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丰与刘某某、李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宝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东,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刘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董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存,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宝丰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刘杨、董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简易程序审限内难以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尹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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