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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昌与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宝昌,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李正华,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权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艳,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XX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XXX号中凯华府。
  原告刘宝昌与被告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罗艳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俞莉萍

书记员:范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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