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宝龙与任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宝龙,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磊,上海豪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培玲,女,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刘宝龙与被告任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磊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培玲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宝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支付2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9月底归还。经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故诉讼来院。
  被告任培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原告人民币2万元整,月底归还。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任培玲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培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宝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任培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宝龙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任培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斌

书记员:王  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