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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辉与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家辉,男,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琳,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发祥,男,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以刚。
  委托代理人樊晓鸣,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苏倩,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家辉与被告顾发祥、上海大众交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7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家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家辉负担。

审判员:陆波静

书记员:顾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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