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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四与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小四,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利,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剑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小四与被告上海沙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王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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