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小妹,女,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萍,女,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金梦瑶,女,201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张燕萍,系金梦瑶母亲,身份信息同上。
上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宏斌,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凯,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妹诉被告张燕萍、金梦瑶、金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妹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小妹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妹撤回起诉。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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