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小忠,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兰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灏兰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ZHANGZHIHAO。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榕,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灏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轩,董事长。
被告:陈文轩,女,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方,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新村45幢402室。
原告刘小忠与被告上海馨兰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灏兰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轩、第三人袁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忠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4元,减半收取计5,702元(经院长审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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