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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忠与上海馨兰聚德投资合伙企业、上海灏兰投资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小忠,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馨兰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灏兰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ZHANGZHIHAO。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敏,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榕,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灏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轩,董事长。
  被告:陈文轩,女,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方,男,197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新村45幢402室。
  原告刘小忠与被告上海馨兰聚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灏兰投资有限公司、陈文轩、第三人袁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忠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4元,减半收取计5,702元(经院长审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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