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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杰与贾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小杰,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宗,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幼兰,女,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刘小杰与被告贾幼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小杰负担。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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