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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0元(原告已预交76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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