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小猛,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晨安,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小猛与被告季晨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原告刘小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小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0元(原告已预交762.50元),由原告刘小猛负担。
审判员:王 睿
书记员: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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