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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郭选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邱跃进,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郭选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穴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选民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玉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亚群、王政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跃进、被告郭选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某与郭选民原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8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07年,刘某申请承租了一套单间廉租房,郭选民申请承租了一套双间廉租房。后因婚生子郭伟回武穴居住,住房面积不够,2015年元月1日双方协商同意互换房间,并分别与武穴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了廉租房租赁合同,郭选民原申请租住的一××房××桥小区××号廉租房改由刘某承租,后郭选民不执行廉租房租赁合同,故刘某提出起诉,要求郭选民将刘某承租的位于武穴市兴桥小区D栋501号廉租房交付给刘某。

本院认为,被告郭选民原申请租住的一××房××桥小区××号廉租房经双方于2015年元月1日起改由原告刘某承租,原告刘某重新与武穴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了廉租房租赁合同,原告刘某依法即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郭选民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侵犯了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原告刘某要求其交付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郭选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出武穴市兴桥小区D栋501号廉租房并交付给原告刘某。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郭选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玉广 审判员  姜亚群 审判员  王政清

书记员: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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