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巧云与刘利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巧云,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告:刘利霞,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原告刘巧云与被告刘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巧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利霞偿还原告刘巧云549**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6日,河北省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利霞签订了《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刘利霞,最高贷款限额本金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月利息8.55‰。2018年1月16日,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刘巧云及被告刘利霞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5万元。借款发放后,借款人刘利霞仅仅偿还部分利息,本金未归还。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刘利霞拖欠利息拒不归还,构成违约,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利息6042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刘巧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2月31日,原告刘巧云向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5490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刘巧云已履行保证责任向银行还款,但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该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刘利霞偿还原告刘巧云549**元及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利益。
刘利霞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被告刘利霞与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陉农商行)签订了《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刘利霞,最高贷款限额本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15日,月利率8.55‰。同日,原告与井陉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刘利霞以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借款发放后,被告刘利霞偿还过部分利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被告刘利霞欠井陉农商行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42元,井陉农商行即向本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8)冀012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解除井陉农商行与被告刘利霞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被告刘利霞偿还井陉农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20日利息为6042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刘文娟、刘巧云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21元,减半收取计1210.5元,保全费1050元,共计2260.5元,由被告刘利霞负担,保证人刘文娟、刘巧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2月31日,原告刘巧云向井陉农商行还款人民币5490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8)冀012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现金缴款单一张及特色产品本息收回凭证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作为保证人在向井陉农商行支付人民币54902元后即取得向被告刘利霞追偿的权利,被告刘利霞应向原告偿还该54902元,并支付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刘利霞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巧云人民币54902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49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2元,保全费人民币569元,共计人民币1741元,由被告刘利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北方
人民陪审员 贾楠
人民陪审员 张丽

书记员: 陈翠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