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巧兰,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光耀,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宝珠,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祥,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慧,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巧兰诉被告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巧兰诉被告王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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