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希青,男,197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张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主亮,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吴主亮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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