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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留生,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刘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唐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87,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刘某某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及相关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唐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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