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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东与叶少林、叶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中,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少林,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叶少燕,女,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第三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叶少林、叶少燕、第三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叶少林、叶少燕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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