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中,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洪强,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洪滨,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沈洪强、沈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1,600元;2、两被告支付从2014年6月16日逾期至全部还清上述款项之日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以应偿还本金121,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沈洪强因扩大经营需要,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双方达成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沈洪强400,000元,借期8个月,且被告沈洪滨愿意共同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借款汇至被告沈洪强指定账户。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付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借款协议》约定双方在“上海锦辉广场”签署并履行,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另原告向本院陈述,“上海锦辉广场”实为“锦辉大厦”,《借款协议》所载系笔误所致。经查,2013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同日,被告沈洪强与案外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在“上海锦辉广场”签署并履行,被告沈洪强经案外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推荐与原告签署上述《借款协议》。另本市徐汇区吴中路XXX号确为“锦辉大厦”住址,且徐汇区吴中路XXX号808室亦为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徐汇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因此,原被告协议管辖约定明确,本案应由协议管辖约定地法院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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