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庆松,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冬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松。
第三人:黄守中,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果子园乡佛堂村先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庆松与被告上海冬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守中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刘庆松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庆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庆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庆松负担。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张曦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