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
书记员: 李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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