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宏

书记员: 李杰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