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星宇,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体育场西路1巷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廷发,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杨星宇与被告刘廷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沪0105民初24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刘廷发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星宇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表示因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星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廷发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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