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沧州金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马永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金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振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克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永金,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沧州金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河北胜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周海玲
审判长:张珍
审判员:关志萍
审判员:张兆阳
书记员:周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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