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华,男,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上海青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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