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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安姝,
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403272XJ。
负责人:王吉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刚,
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郑学英

书记员: 邵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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