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素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刘建平与被告上海素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建平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建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刘建平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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