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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平与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建平,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秀英,女,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建平与被告汪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建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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