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景洪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景洪市**大道**号**栋**单元**号,捕前住景洪市**苑**期**栋**单元**号。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11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辩护人邢磊,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31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2月1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0日7时,蒲某甲报警称其父亲蒲某乙及丈夫肖某某被人杀害于家中。接到报警后110指挥中心迅速指令景洪市公安局北路派出所出警,同时刑侦侦查人员、技术人员赶往现场,由刑侦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侦查员对周边进行走访,并于当日成立“4·20”专案组开展各项工作。经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肖某某死于景洪市**大道**号**栋**单元**号的一楼客厅内,浑身是血倒在客厅地上,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系身体多处锐器砍伤合并左颈、胸部锐器刺伤致失血死亡,被害人蒲某乙死于景洪市**大道**号**栋**单元**号一楼卫生间旁卧室床上,颈部受锐器刺伤,经法医鉴定蒲某乙系颈部锐器刺伤致失血死亡,现场提取到一把带血迹及血手印的菜刀并送检,经过走访排查重点人员,对重点人员采集DNA检材、十指指纹及掌纹,通过技术人员比对,送检照片中的血手印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十指指纹信息卡上的右手掌印系同一人所留。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解除扣押。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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