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春,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海浪,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奔未,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建春与被告寿海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建春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刘建春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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