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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春与寿海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建春,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海浪,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奔未,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建春与被告寿海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建春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建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刘建春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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