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建生与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建生,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生诉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