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生,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欢,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生诉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江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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