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个体经营者,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刚,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皇岛市海港区华运建材城松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焕军与被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须以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另一案件的结果确实与本案有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迎秋
人民陪审员 王中民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书记员: 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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