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开喜,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
被告:上海坤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萍。
原告刘开喜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坤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以拟通过其他方式追索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开喜撤诉。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