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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引先与上海交运崇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引先,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运崇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宋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仲禧,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国,男,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刘引先与被告上海交运崇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引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引先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金立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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