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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彤与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彤,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雄,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刘彤与被上诉人王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4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刘彤上诉称,合同是由被上诉人制作,条款内容存在现实公平之处,约定管辖条款也是如此,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有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才能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本案系争借款合同中约定向出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审原告为出借人,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马昌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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