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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彩华与上海颂通物流有限公司、宋小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刘彩华,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智玲,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颂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宋小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宋小喜,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申请人刘彩华诉被申请人上海颂通物流有限公司、宋小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颂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102.9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颂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102.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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