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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义与邵齐新、余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德义,男,194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琴,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齐新,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余淑芬,女,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
  原告刘德义与被告邵齐新、余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邵齐新、余淑芬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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