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德勤,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上海君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社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义掌。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潘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苏军,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吴启贵,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勤与被告上海社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王苏军、吴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上海社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启贵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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