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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勤与上海社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德勤,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上海君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社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义掌。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潘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苏军,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吴启贵,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勤与被告上海社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王苏军、吴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上海社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启贵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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