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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杰与俞钢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刘德杰,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平,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雨,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俞钢红,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均,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德余,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建设乡三岔村。
  第三人:卢飞飞,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淝河乡太平村。
  原告刘德杰诉被告俞钢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后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刘德余、卢飞飞为第三人,现原、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刘德杰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俞钢红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德杰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俞钢红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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