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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汤某某与刘某、王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鸣民,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鎏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汤某某与被告刘某、王某某、王鎏晶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汤某某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汤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汤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员:宣纯捷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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