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必禄,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坤,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基成,男,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赟骏,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必禄诉被申请人张基成、张赟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基成、张赟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733.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基成、张赟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733.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