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必禄与张基成、张赟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刘必禄,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坤,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基成,男,195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赟骏,男,198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必禄诉被申请人张基成、张赟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基成、张赟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733.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基成、张赟骏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733.3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