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崔志学(河北唐某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某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
负责人石洪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唐某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对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与法无饽,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的保险投保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小型客车车损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车损、公估费证据充足,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该费用系确定标的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冀B×××××小型客车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2444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支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唐某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对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与法无饽,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的保险投保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小型客车车损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车损、公估费证据充足,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公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该费用系确定标的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冀B×××××小型客车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保险金人民币2444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支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么文国
审判员:孟德玉
审判员:马俊海

书记员:刘小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