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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与曹春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志伟,男,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仁,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春剑,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志伟与被告曹春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曹春剑送达,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陶义才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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