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志民,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宇,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成。
原告刘志民与被告上海新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刘志民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志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志民负担。
审判员:汪俭萍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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