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志锋,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迎春,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志锋与被告马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4428号民事裁定,冻结马迎春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原告以案件已经调解结案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销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迎春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查封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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