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忠,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宏,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王标虎,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惠隆花园3幢三单元305室。
第三人:盛力峰,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源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张忠民,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郎家园15号楼2单元616室。
原告刘忠与被告上海盛相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标虎、盛力峰、张忠民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刘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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