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忠华,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同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6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宏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68号1栋7层。
法定代表人:辛柏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刘忠华与被告哈尔滨同记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记娱乐公司)、黑龙江同记家电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记家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支付拖欠刘忠华的2008年11月至2016年3月份89个月的最低工资差额42720元(480元/月×89个月),并支付刘忠华50%以上到100%以下赔偿金42720元(最低工资差额42720元加付100%以下标准42720元);2.判令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依法为刘忠华补缴2014年2月份至2017年4月份的社会保险26912.91元(养老保险费22785.06元、失业保险费2176.61元、医疗保险费1951.24元);3.判令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支付刘忠华2016年4月份至2018年4月份的失业保险金23232元(986元/月×24个月)(45岁—55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国家补贴金10332元(3年×3444元)、经济补偿赔偿金14000元(7年×1000元∕年×2倍);4.判令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为刘忠华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刘忠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事实和理由:刘忠华于2008年11月份被同记家电公司、同记娱乐公司李宏宇部长面试合格入职,分配做保安工作,工资每月600元,后涨到每月1000元,每月扣除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每月实领500多元,低于哈尔滨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3月份,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违法辞退刘忠华,李宏宇部长代表同记家电公司、同记娱乐公司,向刘忠华和其他同事宣布,公司已经雇保安公司、保洁公司顶替刘忠华等人的工作,补发刘忠华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给刘忠华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一个星期内办完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至今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不兑现承诺,这一年期间,刘忠华找经理无数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拒不履行。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规定,同记家电公司、同记娱乐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4000元(7年×1000元×2倍)。
同记娱乐公司和同记家电公司失信,不给刘忠华补缴社会保险费,拒不出具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没办法为刘忠华办理失业登记证明,没有失业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办法为刘忠华办理失业保险手续。没有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没有失业登记证明,被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没办法办理(45岁—46岁)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金,更为严重的是没有这些证据证明,刘忠华办不了退休。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刘忠华应该享受到国家给的失业保险金和(45岁—46岁)灵活就业人员国家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金全部都没有享受到,使刘忠华遭受巨大损害和损失。根据劳动法第89条、第98条,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对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给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保险法第10条、第23条、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代扣了刘忠华社会保险费达3年多时间。
同记娱乐公司、同记家电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刘忠华提交的证据一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送达回证,能证明刘忠华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刘忠华的仲裁请求为:①同记娱乐公司支付拖欠刘忠华的2009年11月至2016年2月份的最低工资差额45600(600元/月×76个月);②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补交2014年2月份至2016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费18000元和应该享受的养老补贴6000元、医疗补贴6000元;③同记娱乐公司支付刘忠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失业补偿金23232元(968元/月×24个月);④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转移手续。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2.刘忠华提交的证据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能证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3.刘忠华提交的证据三哈尔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明细表,能证明同记娱乐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7月为刘忠华缴纳生育保险,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为刘忠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2017年4月为刘忠华缴纳工伤保险。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4.刘忠华提交的证据四失业保险流水单,能证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至7月、2015年3月至6月,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缴纳失业保险。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5.刘忠华提交的证据五哈尔滨银行流水打印单,能证明2012年4月24日至2015年10月15日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开支的流水为:2012年5月15日1100元、6月3日150元、6月17日1100元、6月30日150元、7月27日1100元、8月17日150元、8月19日1200元、9月7日150元、9月19日1100元、10月29日1000元、11月5日340元、11月10日150元、12月10日1100元、12月26日1100元,2013年1月21日150元、150元、150元、1100元、2月7日150元、150元、2月21日1100元、200元、3月16日1220元、4月22日1100元、150元、6月3日1100元、6月5日150元、6月17日1140元、7月15日1000元、8月15日781.02元、8月16日40元、9月14日1170.51元、10月15日1220.51元、11月15日990.51元、12月16日870.51元,2014年1月15日1120.51元、2月17日1254.51元、3月15日1284元、4月15日1200元,6月27日1012.51元、7月17日1012.51元、9月29日938.74元、10月20日1168.74元、11月21日1494元、12月16日1250元,2015年1月23日1390元。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6.刘忠华提交的证据六证人郭某出庭作证、证据七证人原某出庭作证,能证明刘忠华从2008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同记娱乐公司担任保安,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7.刘忠华提交的证据八证人王某书面证言,因证人王某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忠华于2008年11月入职同记娱乐公司,担任保安。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记娱乐公司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7月为刘忠华缴纳生育保险,自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为刘忠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自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2017年4月为刘忠华缴纳工伤保险,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2014年3月至7月、2015年3月至6月为刘忠华缴纳失业保险。
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1月23日同记娱乐公司的股东辛春英用个人账户通过哈尔滨银行转账为刘忠华开支,2012年5月15日1100元、6月3日150元、6月17日1100元、6月30日150元、7月27日1100元、8月17日150元、8月19日1200元、9月7日150元、9月19日1100元、10月29日1000元、11月5日340元、11月10日150元、12月10日1100元、12月26日1100元,2013年1月21日150元、150元、150元、1100元、2月7日150元、150元、2月21日1100元、200元、3月16日1220元、4月22日1100元、150元、6月3日1100元、6月5日150元、6月17日1140元、7月15日1000元、8月15日781.02元、8月16日40元、9月14日1170.51元、10月15日1220.51元、11月15日990.51元、12月16日870.51元,2014年1月15日1120.51元、2月17日1254.51元、3月15日1284元、4月15日1200元,6月27日1012.51元、7月17日1012.51元、9月29日938.74元、10月20日1168.74元、11月21日1494元、12月16日1250元,2015年1月23日1390元。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调整为840元/月,从2012年12月1日调整为1160元/月,从2015年10月1日调整为1480元/月。
2016年3月,同记娱乐公司口头通知与刘忠华解除劳动关系,同记娱乐公司没有为刘忠华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为刘忠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7年3月23日刘忠华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同记娱乐公司支付拖欠刘忠华的2009年11月至2016年2月份的最低工资差额45600(600元/月×76个月);2.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补交2014年2月份至2016年8月份的养老保险费18000元和应该享受的养老补贴6000元、医疗补贴6000元;3.同记娱乐公司支付刘忠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失业补偿金23232元(968元/月×24个月);4.同记娱乐公司为刘忠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转移手续。2017年3月29日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忠华的仲裁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哈外劳人仲不字﹝2017﹞第5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忠华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刘忠华提交的证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水情况、哈尔滨市医疗工伤保险个人缴费情况明细表、失业保险流水单、证人郭某、原某出庭作证证言,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认定刘忠华与同记娱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刘忠华与同记家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刘忠华诉请同记家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到本案,刘忠华新增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同记娱乐公司按50%以上到100%以下的标准支付刘忠华赔偿金42720元(最低工资差额42720元加付100%以下标准42720元)、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国家补贴金10332元(3年×3444元)、经济补偿赔偿金14000元(7年×1000元∕年×2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刘忠华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不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到本案,从2010年7月1日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0元/月,从2012年12月1日调整为1160元/月,从2015年10月1日调整为1480元/月。经本院核算,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1月23日期间同记娱乐公司的股东辛春英用个人账户通过哈尔滨银行转账为刘忠华所开工资的平均值高于同期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刘忠华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2008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工资标准低于同期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刘忠华诉请判令同记娱乐公司支付拖欠的2008年11月至2016年3月份89个月的最低工资差额42720元(480元/月×89个月),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而收缴单位是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规,应由社会保险机构行使行政权力追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法院无权干涉行政权。刘忠华诉请同记娱乐公司为其补缴2014年2月份至2017年4月份的社会保险26912.91元(养老保险费22785.06元、失业保险费2176.61元、医疗保险费1951.24元),不符合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不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到本案,2016年3月同记娱乐公司系口头与刘忠华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为刘忠华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为刘忠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刘忠华诉请同记娱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理由成立,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同记娱乐有限公司为刘忠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驳回刘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刘忠华已预交),由哈尔滨同记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忠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益峰 人民陪审员 孙 聪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书记员:肖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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