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高卫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高贵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卫清、顾玉某、高贵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李慧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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