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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某某、顾玉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高卫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高贵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高卫清、顾玉某、高贵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炜

书记员:李慧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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